证券期货犯罪的新态势与新应对

点击:47 时间:2024-06-26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多部门合力,持续加强金融犯罪治理能力。然而,随着科学技术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期货犯罪也正以全新的态势挑战着金融监管和司法执法的能力。

  一、证券期货犯罪的全新态势

  (一)犯罪类型集中

  近年来,在证券期货犯罪中,以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最为高发,亦有欺诈发行债券犯罪、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案件发生。通过对同一罪名的案件进行类案研究,不难发现,证券期货犯罪的案件争议呈现类型化,个案争议焦点较为集中。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为例,争议焦点聚焦于“是否属于未公开信息”“涉案趋同交易是否属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以及“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的行为”等。同时,部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案件的争议焦点还聚焦于行刑衔接问题,例如“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材料能否作为证据被采信”。

  (二)犯罪技术手段升级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金融资本市场日趋活跃,各种新型犯罪手段正在不断涌现。在全国首例聘销式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案中,多家公司营造高档金融机构形象,以“低门槛、高收入”为诱饵招聘证券交易员、期货操盘手,后以入职业绩考核为名,诱导应聘者出资到境外非法证券期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公司在每笔交易中赚取佣金,待应聘者耗尽本金,公司再以业绩考核不通过为由拒绝其入职。另外,使用新技术、新概念实施的证券期货犯罪层出不穷,查处难度不断加大。例如云分仓配置技术、程序化交易等信息化、智能化工具不断迭代升级,给调查取证和查明事实带来了新的挑战。

  (三)犯罪链条化特征明显

  证券期货犯罪的背后通常有资金、技术等黑灰产业的支持,容易形成产业链条。以操纵市场类证券犯罪为例,该类犯罪通常分为组织策划、筹集资金、归拢账户、指挥操盘等多个环节,不仅存在职业化的分仓团伙、配资团伙、操盘团伙,往往还与贪贿犯罪相伴相生。2024年5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证券期货犯罪审判白皮书,其中指出,近年来,财务造假组织化、团伙化、链条化现象突出,作案手段愈发隐蔽,特别是证券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有关环节甚至是伙同中介服务人员实施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的行为层出不穷。例如在A公司欺诈发行债券案中,被告单位实际控制人、财务管理人员伙同现场审计工作人员篡改财物套账数据、伪造财务凭证、制作虚假审计底稿,并通过中介机构出具内容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

  二、证券期货犯罪新态势下的应对之策

  2024年4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党的二十大以来,我国已走上了从金融大国迈向金融强国的征程,一系列相关意见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零容忍、严监管的政策导向,同时释放了进一步从严从重从快打击的强烈信号。可以见得,面对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证券期货犯罪趋势,我国对严厉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坚决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的对策升级。

  (一)坚持从严整治证券期货犯罪

  刑法的修正和刑事政策的转变能够反映出国家对于治理证券期货犯罪的态度,目前来看,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对于证券期货犯罪从严整治的阶段。从立法角度来看,我国继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集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洗钱罪予以修正后,刑法修正案(十二)进一步加大对于金融犯罪的惩治力度,一方面是完善涉及股权交易及资产出售等金融活动的规范,例如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若实施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行为的,也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是从重处罚在金融领域行贿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从司法角度来看,要坚持对金融犯罪零容忍,坚持“严”的主基调,做到当捕则捕,能诉则诉,同时依法认定从宽情节,严控缓刑,在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之上,辅之以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等非刑罚措施,多手段震慑、惩处证券期货犯罪。此外,对于新型证券期货犯罪行为的出现,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客观地考量其社会危害性,从而界定罪与非罪,准确地科处刑罚。

  (二)实施全链条打击,严抓关键人员

  在查办证券期货犯罪的过程中,针对“关键少数”人员,如证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金融从业人员等实施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从严惩处。还应同步依法从严打击非法配资、“黑嘴荐股”、洗钱犯罪以及证券发行审核等关键领域的腐败行为。同时,对于构成相关违法犯罪的会计、保险等中介机构,也应一并查处,形成全方位惩治的管控格局。

  具体来说,首先,应深入剖析人员构成和资金流向,全面摸清犯罪链条的全貌和运行模式,准确认定各个环节的性质。其次,应审查行为人之间的主观故意,若黑灰产业团伙与实施证券期货犯罪的嫌疑人之间存在事前通谋或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需要考虑对双方以共犯论处。最后,在量刑时,应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包括其在证券期货犯罪链条中的层级、参与犯罪的程度、获利数额、悔罪程度以及退赃退赔情况等。

  (三)健全证券期货犯罪行刑衔接机制

  为实现健全行刑衔接机制的目标,需要重视源头防治,使监管处罚措施“长牙带刺”。

  一是应加强和优化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移送机制,确保行政执法机关能够及时、准确地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并明确统一的移送标准。司法机关在接收行政监管机构移送的案件后,应迅速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立案侦查。

  二是完善证据转化机制,确保行政执法获取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被有效利用,提高证券执法效率。建议行政监管机构完善取证方式,推动证据交换和使用的无缝衔接。

  三是推进立体化追责机制,强化执法问责,从前端构建立体追责体系。

  四是推动从业禁止制度的落实,确保违规人员在禁业期内不得从事证券期货业务,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止其通过隐瞒身份重新进入行业。

  五是做好刑行反向衔接,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后,应及时告知行政监管机构处理结果,并对行政处罚进行检视,必要时做好反向移送。

  通过上述措施,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更加紧密和高效衔接,形成打击证券犯罪的强大合力,提升执法和司法效率,以维护法秩序的统一性,推动证券市场依法有序治理。

  金融犯罪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稳定环境。构建金融环境清朗、风险可控的新时代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要之举。唯有铸牢金融法治,守护资本市场安全,方能确保金融领域的安全与繁荣,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金融监管与刑事治理研究中心;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